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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0日 星期日

中國國民黨主席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七日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十日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本黨)黨章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黨主席,由黨員依本辦法之規定,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選舉之。
主席之選舉,應於任滿當年應召開之全國代表大會舉行之三個月前,與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同時辦理。依黨章第十七條第八項辦理補選主席時,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黨黨員,曾任中央評議委員或中央委員,經具黨權之黨員百分之三以上連署者,得申請登記為本黨主席選舉候選人。
前項申請登記,應於規定期間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並應具備大會印製之表件,其須簽名者,候選人應親自為之。


第 四 條
本黨主席選舉,設選舉監察委員會,其成員由中央委員會權責單位就中央評議委員、中央委員中推薦若干人,提請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後組成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掌理左列事項:
一、候選人資格之審查工作。
二、投開票之監察事項。
三、選舉風紀事項之處理。

前項審定之候選人名單,其號次由主席選舉監察委員會以抽籤訂之。


第 五 條
黨員參加連署推薦及投票,以入黨滿四個月,具有黨權者為限,並應親自為之。
同一選舉人以連署一名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兩人以上之連署者,其連署無效。
選舉人名冊應於選舉人所屬黨部公開閱覽,並接受更正。
選舉人出席投票應持投票通知單及黨證或國民身分證。


第 六 條
主席選舉之投票,由中央委員會規劃於直轄市、縣(市)設投票區,每一投票區視實際需要,設若干投開票所。
海外地區黨員之連署及其投票方式,由中央委員會另定之。
投開票所應置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各一人,管理員、監察員若干人,辦理投開票工作。


第 七 條
本黨主席選舉,候選人以得投票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當選。
如無人得投票數之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時,再重行投票。


第 八 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經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認定者,該選舉票無效:
一、不用規定之選舉票或圈選戳記者。
二、不在規定位置圈選或其圈選無法辨識者。
三、圈選數超過一名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五、在選舉票上書寫或附加其它文字、符號、指印或標誌者。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者。
八、未加圈選者。

前項選舉票如採電腦系統投開票時,係指列表機所列印者。


第 九 條
本黨主席之當選證書,由中央評議委員會主席團主席致送。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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