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第46次中央工作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海外黨務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海外支部、總支部得置評議委員會,其成員由支部、總支部所在地區之中央評議委員為當然委員。並可由支部、總支部及所屬之分部推薦具聲望之同志,經支部、總支部委員會同意後,報請中央頒發證書。
第三條
評議委員會對支部、總支部及所屬分部之黨務有顧問與監督之權;發生考紀及爭議時有仲裁之權。
第四條
評議委員人數由支部、總支部委員會決定,任期與所屬黨部之委員相同。
第五條
評議委員會採共同決議制,每次開會時推選主席主持會議,對議案之表決採多數決。
第六條
本辦法經中央工作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