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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0日 星期二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議事規則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月三十日第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第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四月八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九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0三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簽奉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五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五十八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六十七次會議修正


第 一 條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之議事,除黨章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二 條 
為達決策執行功能,本會議區分為三個不同成員之會議:

一、主管會報(原則上每月第二、四週的星期一下午召開):
由秘書長主持,出席人員為秘書長、政策會執行長、副秘書長、本會各單位主管; 列席人員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執行長、主席及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就常會中主席裁示及重要決議事項,即行研擬黨內相關後續之決策作法。

二、工作會議(每月第一、三週星期一下午舉行):
由秘書長主持,出席人員為秘書長、政策會執行長、副秘書長、本會各單位主管、政策會副執行長, 列席人員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執行長、台北、高雄二直轄市黨部主委、黃復興黨部書記長、 立法院黨團書記長、主席及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文傳會指定人員一名, 就中央黨務工作推動之執行面進行檢討研議。如有需提報中常會之議案,在工作會議停開期間, 可由主管會報通過或簽奉秘書長核定後先行辦理,嗣後再提工作會議完成相關程序。


三、擴大黨務業務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
由秘書長主持,出席者同主管會報,列席人員除主管會報列席者外,另增組織發展委員會專職副主委、各相關部主任、 台北、高雄二直轄市黨部主委、黃復興黨部書記長、各縣市黨部主委。旨在加強中央與地方溝通, 傳達中央各項重要政策外,亦藉以反映地方基層黨務及民情。 原由組發會召開之擴大縣市主委會報即併入本會議,不另舉行。
出席同志應親自參加會議,不克出席時應派人代理;列席同志不克列席時應先請假。
第 三 條
本會議議程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編訂。各單位之提案或報告案,均應簽奉秘書長核閱後, 於開會三日前併同原簽影本送交行政管理委員會彙編呈核。



第 四 條 
本會議之任務:
一、研辦主席提示事項。
二、研辦中央常務委員會議交議事項。
三、研討黨務重要工作及本黨決策之擬議事項。
四、審議中央委員會重要規章、工作計畫及工作檢討改進事項。
五、審議中央委員會預算、決算及追加案。
六、一般黨紀案件之審議。
七、研討各單位提報有關重要業務問題及協調配合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議決定(議)事項,除須報請中央常務委員會議核議者外,餘經決定(議)後, 即由各主管單位執行之;並將執行情形送考核紀律委員會彙整,於下次會議提報。



第 六 條 
本會議開會時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紀錄,經秘書長核閱後,於下次會議時宣讀之。



第 七 條 
本會議之議程、決議、紀錄及各出列席同志之重要發言,除會議決定由文化傳播委員會統一安排對外發布, 或指定業務相關主管同志對外說明外,與會同志對於本會議內容,對外一律嚴守秘密,不得擅自透露。


第 八 條
本規則經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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