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二月一日第九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一九五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三月十一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三一六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二十二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九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十三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十二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四次會議備案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一四二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八五次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一0四年二月十一日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修正
一、 為實施黨章第三十九條「各級黨部設考核紀律委員會,其委員人選由上一級黨部遴派之」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二、 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委員之遴選標準如左。其他各級黨部考核紀律委員會委員之遴選比照本標準辦理。
(一) 黨齡較高,黨性堅強,為人公正,在黨內卓著聲譽者。
(二) 學有專長對本黨政策有正確認識者。
(三) 具有法律或審計之常識者。
(四) 曾任黨務幹部、政治幹部、或社會幹部三年以上者。
(五) 未受過黨紀處分者。
三、 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由秘書長簽報主席核定,提請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並補提全國代表大會追認,任期二年。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業務。
四、 省級、縣市黨部紀律委員會委員之遴派程序如左:
(一) 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通知省級黨部列報擬任之紀律委員及常務委員超額參考名單。
前項名單由所屬黨部依據第二條所訂標準遴選後,送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彙整。
格式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黨證字號、黨齡(以黨證入黨年月為標準)、學資歷、曾否擔任考核紀律委員、有無受過黨紀處分、備考等九項。
(二) 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參酌前項名單及其他資料,遴選各該黨部紀律委員名單,送會中央組織發展委員會,必要時並得召集審查會決定之。
(三) 前項會核名單,提報中央常務委員會議核定後,由組織發展委員會發布並隨附派任書。
(四) 海外黨部考核紀律委員會委員之遴派,其會核及發布單位為組織發展委員會。
五、 區級黨部紀律委員會委員之遴派程序,比照前條之規定,由上一級黨部紀律委員會遴選,並由幹部管理單位發布派任之。
六、 各級黨部委員,不得兼任同級及下級考核紀律委員會委員。但有特殊情形者,須呈經核准。
七、 省級以下各級黨部考核紀律委員會委員任期,與各級委員會委員任期同。委員有異動者,隨時報請上一級黨部遴派之。
八、 關於各級黨部考核紀律委員之遴派改派等事宜,由各該上一級黨部考核紀律委員會主辦,有關組織及幹部管理單位協辦。
九、本辦法經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